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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部门详解工伤保险新修订《实施办法》

时间:2023-02-10 16:5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现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规范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待遇给付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22号)精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2022年3月份启动了《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书面向53个省直单位、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12个行政立法专家、立法基地、基层联系点、相关企业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山西司法行政网、山西司法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深入基层调研、召集专家论证、组织有关部门沟通或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16日省长金湘军签发省人民政府30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总体看,《实施办法》修订过程是一个慎重决策、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更好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工伤保险改革的新期待,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实施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搭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框架。

      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体系。

      二是强化工伤预防,发挥工伤保险预防优先效能作用。

      三是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

      四是明确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完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管辖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参保缴费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等特殊情形的参保方式。

      二是在明确工伤认定管辖一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

      三是对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了指引性前瞻性规定,为下一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打下基础。

      三、健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调整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支付;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发生工伤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

      二是明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相关责任。

      

      新《实施办法》对各种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应当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是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新《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新《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建筑、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核定?

      

      新《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是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初次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四是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浮动。

      

      贯彻新《实施办法》当前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全面贯彻新《实施办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集中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新《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是广泛开展新《实施办法》的宣传学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种媒介,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进行宣传,努力使新《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能够家喻户晓,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二是逐级组织好对新《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要对全省社会保险系统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分级次培训,帮助他们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新《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陆续出台系列配套政策,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要对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和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进一步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托起人民群众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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