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

“临时工”可到期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待遇吗?

时间:2018-09-11 10:2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太原市付先生:我父亲今年64岁,从1984年开始在太原市某县的一个高速养路段做养路工,单位一直以“临时工”对待,原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几年才开始签,一年一签,签了五六年,但劳动合同只有一份,我父亲签了字单位就收起了。上个月单位突然告诉我父亲说,这个月底合同到期,下个月你不用来了。我父亲和单位说我干了一辈子,没有退休金、补偿之类的,单位回答说因为你是临时工,所以啥也没有。我想问的是,单位的说法对吗?“临时工”60岁就不能退休并享受退休金待遇吗?
      付先生父亲的遭遇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实中有许多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劳动者不懂法等因素,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仍然把单位的劳动者分成“正式工”和“临时工”,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区别对待,而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9月15日 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1月7日 劳办发[1996]238号)第1条:“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可见,本案中单位一直把付先生父亲当临时工对待,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因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使其父亲在年满60岁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付先生父亲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单位赔偿给其造成的退休金损失。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