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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将全部合同扣留不给员工留存,合法吗?

时间:2017-08-31 20:1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简介
  李敏是某私立医院的护士,在其入职时,曾与该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该医院以应将劳动合同统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窃取公司机密为由,没收了原本属于李敏的那份劳动合同。有几次李敏前去索要,都被医院领导以医院的相关规定同由挡了回来。不仅如此,李敏提出再看一次合同的内容的要求也被拒绝了。李敏为此感觉很不安,生怕这里面有什么问题。无奈下,李敏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帮助。那么,该医院的做法对吗?李敏有没有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呢?
  律师分析
  该医院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李敏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签订时一般至少是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使双方都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当发生争议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无论基于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也无权将属于劳动者的合同文本扣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温馨提示
  在我国,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公司一份、个人一份、给员工入保险的社保局一份,这三份合同各有所属,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原本属于他人的劳动合同。如将来公司、个人和社保局三者之间发生任何矛盾都可将此劳动合同拿出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此外,手中持有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代表该相关方对合同的条款已经知晓并同意遵守,所以,任何人就不能够以不知晓合同内容为由拒绝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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