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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工伤案件能否适用部分裁决?

时间:2015-04-11 15:1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李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因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李某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建筑公司就《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李某住院期间拖欠了医院医药费2万余元,治疗期间也未领取过工资,其家庭属于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现无收入,已变卖所有活动资产用于医疗及生活,家中危房因无人居住整理现已倒塌。因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行政复议尚在处理过程中,仲裁庭对本案中止审理。李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仲裁庭申请部分裁决被诉人支付工资及医药费合计35051.46元。
      律师解答:
      实践中,很多工伤认定结论要经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可能经历时间较长,但工伤患者又急需治疗,一些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些程序达到拖延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工伤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外,在仲裁程序中,受伤职工一方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先行裁决的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的部分裁决是在劳动仲裁整体裁决不能进行的情况下,为避免因仲裁时效太长而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存条件,保障劳动者当事人基本权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诉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中止审理的工伤案件,具有影响劳动者生活、生存因素的,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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