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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工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单位即将破产,今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时间:2015-05-02 14:5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后会产生主体资格灭失的法律效果,无需再承担相关责任。但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包括职工),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清算会利用所剩财产予以偿还债务。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权利,同样具有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单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当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遭遇破产时,职工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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