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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伤九级伤残,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有权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时间:2019-07-26 16:2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运城周先生:我原是太原一个物流企业的员工,201512月与原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8月,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脚跟骨骨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1812月,单位正式通知我,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有权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吗?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王忠铭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是,对于工伤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却不一定能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员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特别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见,法律对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作了例外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伤残),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有不同的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只要是一级至四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五至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都是不能终止的。

3. 劳动者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七级到十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综上,对周先生来说,因为其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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