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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时间:2015-02-24 21:0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我们经常讲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这叫做标准工时。大部分的人都是白天上8小时的班、周末双休。然而对于从事外勤、推销的工作的人来说上下班不一定有准点;对于长途运输、建筑、旅游等行业的人来说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不好确定,这都不可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来工作。因此法律规定了与标准工时制度相对应的两个概念: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则指的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办法》的第4条和第5条则分别明确了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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