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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纠纷有什么时间上的限制?

时间:2015-02-25 10:4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在充分尊重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我国法律引入了“时效”的概念,即规定了一个申请维权的法定期间。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同样,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发生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不服才能告到法院。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以其他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凭该书面裁决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劳动纠纷解决这方面,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了这个时限,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也会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也就是说,劳动者就无法通过这些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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