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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

时间:2015-02-25 10:4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我国对于生活比较困难的弱势群体,在诉讼方面提供司法救助。所谓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5条到4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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