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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息休假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吗?

时间:2017-12-17 19:1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实录
  2014年3月,刘某应聘到一家杂志社做编辑,刘某与杂志社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时间,一周工作五天,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如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杂志社需支付平时工资的三倍。刘某入职后,每逢节假日都被安排采访任务,刘某觉得自己是新人,更应锻炼学习,也就没计较正常的休假。但是,刘某发现休息日被工作占用,杂志社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刘某不满,向有关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了仲裁裁决,并称裁决为终局裁决。那么,关于休息休假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吗?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内容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但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法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刘某与所在杂志社就休息休假问题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但是刘某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刘某所在的杂志社认为仲裁中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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