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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就离职之四:“不符合录用条件”——蓄谋已久的骗局?

时间:2018-10-05 17:3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回放】
        赵先生2009年毕业于一所211大学的计算机系,而后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软件设计工作。2012年10月,一则招聘启事让他怦然心动。一家名叫远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欲招聘计算机工程师1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经验3年以上,能独立开发计算机软件,月薪面议。
      赵先生寄出了简历。经面试、笔试、复试和体检后,远望公司于10月底向他发出了“录用通知”,要求他于2012年12月1日报到,岗位为计算机中心工程师,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薪7200元,如通过考评,转正后月薪为9000元。收到“录用通知”后,赵先生立即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11月底办完了离职手续。
     赵先生来到远望后,计算机中心的主任安排他开发一款网络游戏软件,并要求6个月内完成,接受检验。2013年4月中旬,赵先生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交付检验。
    赵先生原以为,如此漂亮地完成任务,他会顺理成章地转正。没想到,公司不仅对检验结果只字不提,反倒于5月中旬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因您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决定即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赵先生大惑不解,要求计算机中心主任解释他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得到明确的答复。赵先生突然发觉,远望的整个招聘过程不过是一场戏——利用试用期内的低工资,让他独立开发一套程序后走人!赵先生于5月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与远望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远望公司在答辩意见中称:一、双方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录用通知对公司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庭审中,赵先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成了争议的焦点。远望公司提交了招聘广告和赵先生上岗之初签收的岗位任职要求,但对赵先生为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不能举证——因为赵先生提交的设计程序并无技术或质量瑕疵,交工期限也无可指责。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远望解除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由远望补发赵先生在仲裁期间的工资。远望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因此,对于远望公司而言,首先需要提供公司对赵先生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其次要证明赵先生的表现与“录用条件”之间的差距,才能以此为据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远望公司说双方根本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录用通知对公司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的。首先,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公司的违法行为;其次,从这份录用通知的内容来看,远望公司在通知中明确了岗位、工资等主要条款,从法律上说,就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部分效力,员工的接受就可以表明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认可;而且,即使录用通知中没有像劳动合同中详细条款的设定,结合赵先生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也足以表明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最后,我们来看看赵先生是否确系“不符合录用条件”。他在规定的期限内独立完成了用人单位所需求的工作任务,没有任何质量或技术瑕疵。这进一步证明其能力与“招聘条件”和“岗位任职要求”相一致。因此,远望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约。从法律上讲,由于远望公司的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赵先生自然可以认为公司完全就是以“试用期”低薪为名,招聘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后,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从而逃避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当然,在本案中,该公司是否一贯如此而为,是否真的如赵先生所推测的从头到尾就是一个骗局,我们不得而知。但就赵先生的遭遇过程而言,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令人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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