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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八大陷阱”之四:设定试用期的次数违反法律

时间:2018-10-27 14:4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过同一个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设置两次、甚至更多次试用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第一,连续约定两个试用期。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以作进一步的考察。这时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试用期都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的最高期限,但是前后两个相加以后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者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事实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单位的做法无非是变相延长试用期限,以节约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劳动者。

第二.固定期限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现在很多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到人才流动的因素,往往其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情况下为一年,按规定只能约定13个月的试用期。当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准备与劳动者续签第二份合同时,可能会再一次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而此时劳动者往往考虑到该单位各方面的待遇和条件均很好,对单位提出的新设试用期的要求也觉得无所谓,结果就出现了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约定试用期要求,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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