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工伤事故 >>

内部搞承包,谁来做被告?

时间:2018-09-14 09:5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任某承包建筑公司二分公司后又转包给李某和刘某,李某和刘某雇佣的崔某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摔下致死,李某和刘某与崔某小儿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及其他费用,崔某妻子及大儿子不同意,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谁是被告?2.如何进行责任分担?

【裁决要点】

1.承包经营劳动关系主体的确立原则。租赁或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期间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否再转包或再转租,该用人单位与承包方或租赁方为一方当事人。

2.本案崔某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崔某虽是由李某、刘某负责雇佣到其二人承包的二分公司工作,但用人单位仍应认定为建筑公司,崔某在工作中失足摔下后致死,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死亡,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承包方任某以及再转包后的承包方李某、刘某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调解协议因未经崔某妻子及大儿子委托或同意,系属无效,故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200811日)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1111日)第43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16日 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71日)第7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日 劳部发[1995]309号)第15条:“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