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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时间:2015-02-24 22:0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至第37条的规定: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

  (2)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国法律对于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合法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无论职工工伤致残属于何种等级,法律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伤残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律也在一定情况下把解除权赋予受伤职工,这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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