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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招聘广告有法律约束力吗?

时间:2015-02-24 20:5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要某找工作,看到某企业登出的一则招聘启事:“本公司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半年至一年”,要某于是应聘进了这家企业。但是两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要某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解释说,计划赶不上变化,现在公司的计划变了,更何况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单位必须送要某出国培训。要某认为企业欺诈,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履行招聘广告中承诺。要某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

  对于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的许诺是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用人单位有无约束力这个问题,《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许多企业在招聘广告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通过上述分析,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受聘的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中的许诺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这样,用人单位就须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实际履行。在本案中,由于要某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出国培训的条款约定,因此,主张单位的违约责任是难以成立的。

  [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待遇等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楚,或者最好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就可以找到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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