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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八大陷阱”之八:要求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8-10-31 21:2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许多劳动者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者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已属违约行为。殊不知,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尤其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不管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还是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失望、不满,提出辞职时,不仅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顺便说一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另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者不必支付,试用期内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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