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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有权扣留人事档案吗?

时间:2015-02-25 10:0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作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以员工在离开公司时不补交培训费、不退住房、未交纳违约金等各种借口为由扣留员工的档案不放,并且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以为这样就可以制约员工,降低人员的流动性。殊不知企业采取的扣留档案、不放员工离职这一做法并不合法,将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惩。

  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这是劳动者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提交辞职报告后,劳动合同在30天后自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不应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也不应以扣留档案的做法迫使劳动者缴纳违约金。

  如果员工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企业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采取扣留个人档案的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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