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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性裁员时哪些劳动者应受到特殊保护?

时间:2015-02-25 10:0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用人单位裁员时,不能裁减的人员有: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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