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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当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5-02-25 10:1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达,工作对于当代人的意义已经发生了转变。父辈们死守一份工作到退休的观点被80后、90后所不屑。在当今社会,换工作已经不是什么特立独行的事情。许多年轻人,由于各种原因,在没有完全稳定前往往工作换得很频繁,更有甚者半年、一年一换,还美其名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当然,过分频繁地换工作不见得是什么好事,但肯定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中间往往会发生许多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了充分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这一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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