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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如何界定?

时间:2015-07-04 18:0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回放:某宾馆原来只准备招用三位领班,录用条件包括“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等等。但因报名者众多,最后剩下五人。宾馆决定,和这五位均签订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聘。然而,当试用期结束时,两位落选者坚决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均提出:“宾馆当初的录用条件是:‘相貌端正,吃苦耐劳,服务周到’,我们天天早出晚归,累得腿脚都肿了,仍然待顾客如亲人,难道还不够‘吃苦耐劳,服务周到’吗?”最后,在双方争执期间,三个月的试用期已满,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宾馆不能证明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聘用关系,就应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宾馆最终也是赔偿了几个月的工资,总算把人给打发走了。宾馆真是费神又费钱。

  律师提示: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员工来说,一旦单位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妨先不动声色地重新看一下公司的“录用条件”是否容易操作,是否对自己可以非常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看一下公司对自己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详细描述;公司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否有客观记录和评价。如果没有,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则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即使自己接受公司的辞退,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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