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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员工最多只能获得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二)

时间:2020-09-14 09:11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接上期
   上期谈到,刘女士的情况稍显复杂的是,她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时间横跨2008年前后,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显然不能适用。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在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分为两个时间段来分别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标准予以执行。
      那么,2008年之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员工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呢?答案在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个文件中。这个文件是1995年1月1日以后到2008年1月1日前法院、仲裁庭在实际裁判过程中处理员工经济补偿问题依据的最主要的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可以看出,2008年之前的法规并没有对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进行封顶限制。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的月工资是否超过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都没有补偿年限的限制,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上不封顶。 

      回到刘女士的案例。单位由于经济性裁员要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刘女士的经济补偿因为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两个阶段,所以应当分阶段计算。刘女士2000年1月3日入职,从入职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共计7年,应当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共12年零9个月的时间,应当支付其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两项相加,应该是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单位人事主管告知刘女士按12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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