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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是否包括午休和用餐时间

时间:2017-02-01 10:0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王某入职一家电子公司任采购部文员,月薪2000元。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为8小时,就餐时间1小时另计。工作半年后王某以及其他员工都未拿到那“1小时另计”的费用。王某以及部分其他部门员工认为就餐时间是人体自然需要,应被视为工作时间,便与公司人事部门经理交换意见,要求公司支付每天1个小时的加班费。人事部经理与公司领导商量后,决定不予支付。王某以及其他部门员工联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每天就餐1小时的加班费。
  [争议焦点]
  8小时工作制的午餐、午休时间是否应视为加班而支付加班费?
  [案件评析]
  劳动法有关专家认为:除特殊工时制外,《劳动法》规定法定标准工作制度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这就势必会和劳动者一天中至少有一餐的进餐时间相重合。法律对于法定工作时间到底包括不包括就餐时间,没有作明文规定,答案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分两种情况:(1)明确规定八小时工作时间包含就餐时间,那么工作时间就不等于实际劳动时间。员工在此8小时之外的工作应算作加班,用人单位应该另外支付加班费。(2)明确规定8小时工作时间不包含午休、就餐时间,则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指出。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8小时工作时间是否包括午休、就餐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法律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一方来解释,可以认为用人单位默认8小时包含就餐时间。如果员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法律对于某些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工作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遵从。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类似的还有劳动者为履行社会义务所消耗的时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等。
  另外一种午休时间,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日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周休日等。其中,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使劳动者的精力得到恢复,能够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一般来说,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通常为1-2个小时,但不应少于半个小时。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在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两班工作时间各为8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则每班的间歇时间为20分钟。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经平均调换,一般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后,不得使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对于工作日的间歇时间,通常是不计算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但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对间歇时间是否在8小时以内有特别的约定,只要该约定高于法律的规定,同样有效。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有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2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工作不间断(如生产设备连续运转的)应包含吃饭时间为8小时,其他单位有规定吃饭时间(停止工作)或饭后休息时间的,则不计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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