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补助,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从2014年4月1日起,太原市执行以下标准:
1.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2.清徐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350元、7.8元、15元。
3.阳曲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250元、7.2元、14元。
4.娄烦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1150元、6.6元、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