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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和劳动报酬应执行哪个地区的标准?

时间:2015-02-25 10:54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1200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张某派至乙市的建筑公司工作。后张某了解到,甲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乙市的最低工资为1250元/月。于是张某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给自己发工资,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不予理睬,张某遂向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审理结果]

  甲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在此次劳务派遣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责令某劳务派遣公司限期改正。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跨地区劳动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按照何种标准执行的问题。

  在我国,有很多劳务派遣是跨地区进行的,然而各地区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确定的标准有很大差别,各地的法律规定也不统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利的保障。遇到这种情况,应按哪个地区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明确解决了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确定的标准问题。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而本案中用工单位所在的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高于张某的月工资1200元,故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提高张某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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