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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5-02-25 10:5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赵某等13人诉某电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等13人

  被申请人:某电讯公司 某劳务派遣公司

  赵某等13人为电讯专业工程师,于1998年2月到某电讯公司工作。2007年12月,电讯公司通知赵某等13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声言如果不签就“走人”。赵某等13人无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仍在电讯公司工作。之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两年一签,赵某等13人的工作岗位及所有待遇与以前相比几乎没有变化,只是工资及保险由电讯公司统计后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费。

  2014年6月30日,赵某等13人被电讯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与赵某等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等13人认为自己在电讯公司连续工作16年,应当是电讯公司的职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电讯公司也应按16年的工龄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提起仲裁。电讯公司则辩称赵某等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与电讯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等13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以此认定赵某等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电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职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管理职工,并定期向电讯公司输出劳务人员。因此,赵某等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电讯公司工作,但与电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遂裁决驳回赵某等的申请。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良企业钻法律空子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本案中,从1998年2月到2007年12月,赵某等一直在电讯公司工作,电讯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赵某等13人与电讯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7年12月之后,赵某等13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到电讯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转到了劳务派遣公司。此时,赵某等13人、电讯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因此,虽然赵某等13人在电讯公司工作了16年多,但在2007年12月之前,电讯公司是赵某等13人的用人单位,赵某等应向电讯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12月之后到赵某等被派遣之前,虽然赵某等继续在电讯公司工作,但由于他们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赵某等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一切义务,而电讯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赵某等13人应该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后7年的经济补偿金。可见,赵某等在电讯公司工作了16年多,电讯公司在2007年12月把他们推到劳务派遣公司,使他们成为派遣工人,主要是为了规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逃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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