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派驻或借调,哪家是被告?

时间:2018-09-13 16:5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2年,宋某被调到某市工商联开车,2007年被市工商联调到其下属的兴发公司工作,并调转档案至兴发公司,四年后(2011年)又调到兴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维修站,宋某的工作、工资关系及社会保险均在维修站。2015年宋某病退,因兴发公司不景气,宋某又将档案转到维修站,几次调档,均有工商联盖章。2018年,宋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工商联存在劳动有关系并要求工商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1.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性质?2.宋某的劳动关系 ?

【裁决要点】

1.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部门的人事或程序上审批管理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上级主管单位为下属单位劳动者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是系统内部管理的一般手段,不能以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宋某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应驳回。宋某在维修站工作前曾在兴发公司领取过工资,而工商联作为维修站与兴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其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其与宋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宋某工作期间在维修站办理各项保险及病退手续,并领取病退工资,证明其与维修站存在劳动关系,故宋某要求确认与工商联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律师分析】

本案中,工商联属于兴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维修站又是兴发公司的下级单位,工商联、兴发公司和维修站均有用工权,那么,20022010年,宋某与工商联形成了劳动关系,虽然2007年后宋某从工商联调到兴发公司,但是从其工资和社会保险仍然由工商联负责的事实来看,应将其作为工商联借调或派驻到兴发公司的人员为宜。2011年后其被调到维修站,尽管与工商联没有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从维修站为其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及宋某从维修站病退的事实,其是与维修站形成劳动关系。当然,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日)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其现在确实是与维修站存在着劳动关系,而非工商联。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