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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职务时被他人伤害,可以要求“双份”赔偿吗?

时间:2018-09-21 08:4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煤业公司电工张某在检修过程中被苏某驾驶的车主为刘某的农用车碰撞身亡,经法院调解,刘某、苏某赔偿张某近亲属22万余元,随后张某近亲属向煤业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全部享受?

【裁判要点】

1.主张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近亲属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张某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

2.煤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因煤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煤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张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不得重复享有。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201171日)第30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201111日)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日 法释[2003]20号)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1229日):“……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我们赞成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而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12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发布纪要的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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