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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

时间:2024-01-25 09:2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1984年10月30日,苏某在征得刘某凯同意后,以刘某凯的身份信息登记进入某矿工作,其社保信息等均以刘某凯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刘某凯实际并未在某矿工作。
1990年5月2日,苏某发生工伤。1991年4月2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苏月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构成二级伤残。此后其一直使用刘某开的身份信息领取医疗费并领取伤残津贴等费用。2019年6月,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改用人脸识别系统登录,通过面部识别进行身份验证,苏某冒名刘某凯入职一事真相大白,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停掉了其工伤待遇。
2019年11月,苏某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某矿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定某矿与苏某1984年10月至1991年5月1日这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
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停掉苏某的工伤待遇后,苏某及其家人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苏某及其家属多次到永定庄矿找相关科室及公司领导,要求解决其生计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无奈之下,矿上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委托本所律师向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提出变更信息请求,在遭到拒绝后向太原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1.判令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将刘生凯的工伤保险主体相关身份信息变更为苏月;2.判令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继续向苏月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 )晋01行初12号判决书,判决:一、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将刘某凯的工伤保险主体相关身份信息变更为第三人苏某;二、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第三人苏某发放自2019年6月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山西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服上诉,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晋行终5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因为苏某带着家属不断地到矿上闹,单位没有办法,只能想办法解决,其开始问的是他们单位的法律顾问,大同某所的一名律师,这位律师一听后即表态,这事办不了。当时王忠铭律师正好代理矿上的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与单位领导见面时,领导讲起来这事,王律师讲,他正好刚看了珠海的一起相类似的案例,那个冒名顶替的人死了,法院判决还原了真相,要求人社部门赔偿死者家属工伤待遇。返回太原后,王律师立即给企业发了珠海的案例,企业领导很快拍板,由王律师来办理。
2.接到案子后,不出所料,经过与山西省工伤保险中心交涉无果,案子到了太原中院。为了打好这个案子,承办律师通过大数据,共找到相类似案例10件,其中有一件是最高院的典型案例,与本案的相似度很高,法院判决政府败诉,其余9件,有7件支持公司,2件支持政府。承办律师仔细梳理了这10个案例,在开庭时全部提交给中院,并在前面列出每一件案例的要点,有利点和不利点都列出,律师的专业精神和坦诚的态度让法官非常感动。
3.案件一审胜诉后,虽然省社保中心提起了上诉,但是两位律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企业方面的高度肯定,王律师抓住这个机会,和企业签订了10万元的法律顾问合同,通过这个案件,将企业和所里合作推向了新境界,实现了里程碑的跨越。
4.冒名顶替上班发生工伤致伤致死,这类案子如何处理山西省尚无判例,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山西境内处理此类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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