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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二)

时间:2015-03-05 12:15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重的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外,还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补充,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对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梳理可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实行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尽量避免或杜绝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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