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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引发的纠纷

时间:2015-02-25 11:4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我们所说的劳动关系,通常是指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在现实中被用到的很多,但大家对其法律规定却不甚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

  操作技巧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与多家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可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应注意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等制度,加强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降低风险。

  2.双方订立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但是同样存在风险,如果劳动者主张双方是一般劳动关系,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风险。

  3.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用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但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4.非全日制用工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情况,用人单位可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当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向劳动者和后一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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