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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纠纷

时间:2015-02-25 11:4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用人单位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采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法,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作出一定的限制。合理地运用竞业限制规定,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但是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以及后续的履行中,都可能发生纠纷。如何避免因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关注的事情。

  解决途径

  1.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纠纷,双方可首先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调解组织解决。

  2.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1.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越具体越好,不得在哪些企业,最好界定清楚。

  2.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开始按月支付,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月初支付还是月底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双方约定。

  3.竞业限制按月补偿一般为补偿每月原基本工资的50%以上,违约金为补偿总额的2-3倍,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如劳动者拒收每月补偿金,用人单位可在协议中约定其他支付办法,如采用按月另卡预存或一次性办理公证预存。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尽量减少能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对这些劳动者应当首先通过保密协议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劳动者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应当让其将所知悉的保密内容、材料都转交给用人单位,并保证不留存复制件,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应当经常性地与劳动者接触,有任何征兆,尽量把矛盾和损失降到最小。

  2.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被本单位的职工或者竞争对手单位非法获取,就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5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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