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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引发的纠纷

时间:2015-02-25 11:4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时期,这个时期并不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双方相互适应、考察的阶段,试用期的劳动关系处在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经提前三天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纠纷的多发时期,在试用期间,要避免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发生,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试用期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劳动关系能否稳定的前兆,妥善处理纠纷,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解决途径

  1.试用期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组织解决。

  2.纠纷双方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防范

  1.根据需要确定试用期,试用期设置的目的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如合同期短或对劳动者比较依赖,尽量不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较短时间的试用期。

  2.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适应性、基础性培训,投入不宜过大。试用期最好是安排劳动者适应工作的基础性、简单性工作,避免大额投入资金培训等,避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

  3.试用期要与劳动者约定工作职责、考核标准、胜任工作标准等。试用期是考核劳动者能否适应工作的时期,对劳动者约定工作职责、考核标准成为必要。

  4.试用期要对劳动者接触到的单位商业秘密保持谨慎态度,对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应与其约定保密责任。

  5.对试用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资招用的用人单位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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