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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又在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时间:2015-02-25 11:5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劳动合同的订立如果在用工之前,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生效,在用人单位用工之前,劳动合同是成立,而未生效,这时的劳动者并未实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比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等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在用工前时,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责任。

  解决途径

  1. 双方协商。

  2.也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1.用人单位可让劳动者对纠纷以及未用工的事实作出书面说明;

  2.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用工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基于此抗辩劳动者的权利主张。

  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1)不轻易发出录用通知书。

  (2)明确约定要约生效的日期。

  (3)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情况。

  (4)在录用通知书中附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体检合格、已经与原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5)录用通知书应列明,报到时应提供以下内容,若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①原工作单位的退工证明或同意辞职证明,由原用人单位盖章;②《劳动手册》;③养老金转移单或缴纳证明;④身份证复印件;⑤档案证明;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合格证明。

  (6)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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