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身在职场 >>

我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后余额能低于最低工资吗?

时间:2018-03-30 21:19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太原市李先生问:我在太原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工作,上个月因为失恋,有几天心不在焉,以致工作失误,造成一批成品报废,给单位造成了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单位领导当时就说要让我赔偿损失,我也没啥意见,可是这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到手的工资只有1200元,领导说这是给我的生活费,其他的都扣抵了经济损失。我想问的是,单位扣除工资后余额可以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律师解答: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太原市主城区的最低工资为1700元。第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工资标准支付。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1700元,你可以与企业交涉,如果不行,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