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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八大陷阱”之二:单独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时间:2018-10-21 20:26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员工入职后,某些单位与员工同时签订两份合同: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将试用期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许诺等试用期满、表现合格后,劳动合同自动生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抽离出来,以试用期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而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又找出理由将员工辞退,并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试用期生效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实际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并且必须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这样的约定才是合法的。如果单位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另行签订一个所谓的“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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