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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理解服务期协议?

时间:2015-08-08 20:4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
  
  服务期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服务期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除了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外,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协议除了协议解除外,双方原则上不得单方面解除,除非《合同法》有特殊规定。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并存,各自具有独立性。一般说来,服务期协议与劳动合同是分别订立的,但也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专项技术培训进行约定,无论是分别签订还是同时签订,都不影响服务期协议的独立存在并具有的约束力。服务期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也不能被劳动合同所吸收,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它是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又具有独立性的协议。有服务期协议必然有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并不必然有服务期协议。在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并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又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通常情况下,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但也有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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