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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警惕加班中的猫腻?

时间:2015-02-24 21:2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猫腻一:单位自定加班工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自定的加班费标准可以高于以上标准,却不能低于以上标准,否则就是违法的。

  猫腻二:以调休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在事后安排调休,但是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或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猫腻三:以约定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目前,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单位实行“作六休一”的作息制度,员工每周正常出勤6天,每天8小时,周日休息。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实行“作六休一”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猫腻四:故意错误折算加班工资

  一些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为了降低因加班带来的用工成本,不按照每月21.75天折算,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从而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缩水约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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