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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按事假处理对吗?

时间:2015-02-24 21:4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为了保护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是指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做的临床检查。产前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怀孕28周前每月一次,怀孕28-36周每2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为了充分保障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能有充分的产前检查时间,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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