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或企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而这些分支机构除了单位指派人员外,通常还需要招用劳动者,在招用劳动者过程中,会因为工资、福利、休假、保险等多种因素引发劳动合同纠纷,由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还是单位总部作为用工主体,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解决途径
1. 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与分支机构或公司总部协商解决;
2.劳动者也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可按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选择分支机构或公司总部作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技巧
劳动者可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该分支机构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分支机构进行了工商登记,并有偿付能力的,劳动者可向分支机构主张。分支机构没进行工商登记的或者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不具备偿付能力的,可向分支机构和总部一并主张,将他们列为共同被诉人,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