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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有害身体岗位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5-02-24 21:12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在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干了8年,用人单位不予更换岗位怎么办?

  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上的用工属于特殊用工,这一类岗位或工种属于能引发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劳动者在这些岗位上工作,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健康损害。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在这一类岗位的工作期限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即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同一工种、岗位的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岗位劳动合同,等同于给劳动者的健康埋下了“炸弹”。

  解决途径

  1.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工作届满八年,而用人单位不予更换岗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2.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操作技巧

  劳动者可持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身体状况受损的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提前更换岗位或者主张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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