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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健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5-02-24 21:17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例回放:王某在一家食品厂工作,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患有乙型肝炎,单位以王某不再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该食品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王某患有乙型肝炎,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厂原来的工作。因此,他与食品厂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食品厂并不能因此就解除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食品厂解除王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食品厂与王某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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