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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吗?

时间:2015-02-24 21:18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案情简介]

  任某于2010年4月与太原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月,任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公司通知任某解除合同。任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因盗窃罪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因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能不能保留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他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因此,只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被缓期执行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公司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律师提示]

  许多人都有一种错误的理解,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抱住了“铁饭碗”,就不能解除了,这种对法律的曲解在2007后半年《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达到顶峰,甚至出现了许多用人单位绞尽脑汁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怪事,其实这都是曲解,天下哪有“铁饭碗”?所以提醒劳动者要认真地遵守法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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