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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妇女在哺乳期间劳动有什么优惠政策?

时间:2015-02-24 21:50 作者:山西劳动维权律师网 点击量:

  哺乳期是指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到1年左右。为了保护母婴健康,降低乳幼儿死亡率,国际上已将保护、促进和支持母婴喂养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也不例外。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哺乳期妇女身体调养及其婴儿茁壮成长,制定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3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9条、第10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女职工需要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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